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民眾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 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有關本局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臺端如欲行使上開個資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臺端得透過下列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洽詢。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執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以上資訊如有疑問,請撥打「03-6210-310」客服專線詢問。
有關貴局向本人告知之上開事項,本人已知悉相關內容。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辦理臺端鑒於原住民族狩獵之行為等特定目的(包括:申請、管理、回報等狩獵相關活動之電子管理與服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臺端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及其他臺端在原住民狩資訊系統網站輸入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個人之資訊。 |
利用對象 | 1.本局(含受本局委託/委辦處理事務之機(關)構)。 2.依法律規定或經法律授權之公務機關或依契約約定之非公務機關。 |
利用期間 |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規定(例如原住民狩獵辦法等)、因執行法定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上開期間或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上開「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國內所在地。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